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社〔2018〕8 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 164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 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 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 年 3 月 13 日
附 件
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社〔2017〕164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
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 号)和《河
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 号)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
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
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就业补助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本级财政预算
安排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
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
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
协调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
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
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资金管理。
第四条 部门的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审核批复同级人社部
门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会同人社部门下达补助资金;按规定
拨付各项补贴补助资金;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
人社部门主要负责编制资金年度预决算草案;参与资金的筹
措与管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配合财政部门下达补
助资金;受理、审核各项补贴补助申请,公示、确认审核结果;
管理保存各项补贴补助申报材料;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绩效评价工
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
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大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
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基层岗
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
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
培养补助和其他支出等。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补助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
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
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含网络电商创业培训,下同)。五类人员可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创业培训。
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专项职业能力证、培训合格证,下同)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
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
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火电、水泥、平板
玻璃、电焊铝等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及处置“僵尸企业”分流安置
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分流安置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
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
机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
得职业资格证(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
定补贴。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河
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
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