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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18年“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周”政策文件汇总



发布时间:2018-10-16 12:21   浏览:2925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

 

 

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人社〔2011〕23 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现将《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

 

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

 

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一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全面推行就业实名制,保障劳动者跨地区享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重大举措,是进一步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和做好就业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做好人员、设备的配备准备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做好工作衔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发放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原《河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


 

务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各地在换发时应将原证件的信息及享受政策情况、原证编号转记在新证中。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审批期限,不影响其继续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新发或换发期间劳动者可正常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三、及时上报信息。为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统计工作,省厅将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开发就业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系统,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实施就业信息监测系统软件本地化开发指导各地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等信息系统。各省辖市要通过就业信息监测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信息上报,尚未实现信息化的地方,应按本通知要求和统一格式,以传真或电子文档方式报送具体上报办法另行通知。

 

四、加强业务培训。《暂行办法》下发后,省厅将组织各省辖市有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明确具体经办程序和操作规范,解读《就业失业登记证》各项栏目含义和填写办法等。各省辖市要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组织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将有关内容培训到每一位经办人员在辖区范围内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的申领发放流程、审验管理机制和服务标准规范。


 

五、做好宣传工作。各省辖市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使用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窗口和基层平台,通过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编制问答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程序和凭证享受就业政策等相关内容,营造有利于《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的良好氛围。各地在《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厅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反馈。

 

联系人:李青云 王海山电话:0371-69690081

 

邮箱:whs304151@169.com

 

附件:1、《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就业失业登记证》样式3、《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4、《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5、《就业失业登记表》6、《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7、《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台帐8、《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统计表


 

附件 1

 

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和《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具体的登记、发放及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章就业登记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在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 30 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录用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第六条就业登记的内容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就业类


 

型、就业时间、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情况等。第七条办理就业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用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二)劳动合同(灵活就业的提交常住地街道或乡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认定证明);

 

(三)招用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还需提供合法居住证明(四)劳动者居民身份证;(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

 

第九条企业在工商注册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在经营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在本人常住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及办理退休手续,应于 15 日内到受理其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注销就业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失业登记

 

第十一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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